保险,关爱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可是对于企业为员工交纳的保险也有一系列的问题困扰着财务人员及当事人:企业为员工缴纳的保险是否应该缴纳个所得税?是否所有的保险都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应该缴,应在何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5年4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以
国税函[2005]318号文件对保险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给予了明确说明,至此,关于保险费用有关个税的征免问题终于尘埃落定。
国税函[2005]3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从三个方面给予明确规定:
一、征税的保险项目: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均应计征个人所得税。免税保险即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除以上几种保险之外的保险都属于不免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二、征税的时间: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为个人所得税的计征时间。
三、计征个税的项目:国税函[2005]318号明确,对于员工取得的免税保险金之外的保险,在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帐户时,并入当月工资,按“工资、薪金” 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