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难点解析:个人所得税难点解析--个人取得量化资产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12-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5/2004信息】 十八、个人取得量化资产如何计征个人所
得税?
(一)例:某集体企业为了适应生产经营的需要,将原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改制过程中,新吸收了法人资本金,同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为了调动企业
职工的积极性,公司将原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拿出一部分无偿给职工配股。职
工享有的股份可以参与公司分配,但不得参加公司清算。原企业的实收资本300万
元全部为法人资本金,改制后,企业的资本总额达到680万元,其中为职工配股
100万元,法人资本金总额580万元。
2000年7月改制结束,职工王某取得资本金6.8万元,占公司资本总额的
1%。
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200万元,董事会决定,将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提取盈余公
积后所剩余额的30%用于分配,王某于2001年2月份获得股息5100元,王
某从中拿出2000元通过民政部门向中国红十字会捐赠。
2001年5月,王某因工作调动,将其股份转让给本单位另一职工,获得转让
收入8000元。为了支持本市工人文化宫新建一所青少年活动场所,王某从中拿出
1000元通过市总工会向工人文化宫捐赠。
(二)要求:请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不考虑股份转让应纳
税费)。
(三)解答:国税发[2000]60号《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
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
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
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
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
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依据上述规定,王某获得的公司配股仅能作为分红的依据,不享有所有权,
因此,对获得的68000元股份不征个人所得税。
(2)2001年2月,王某获得股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
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00]30号《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
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精神,从2000年1月1日起,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
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
额扣除。因此,王某应纳税所得额=5100-2000=3100(元);应纳税
额=3100×20%=620(元)
(3)王某将其股份转让,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又根据财税
[2000]21号《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
题的通知》精神,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
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
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因此,王某转让股份应纳
税额=(8000-1000)×20%=1400(元)
综上,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620+1400=2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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