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新闻出版单位个人所得税政策
录入时间:2003-05-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6/2003信息】 新闻出版单位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项目
较多,如何正确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
四个征税项目,并掌握政策上的一些特殊规定,对于正确处理个人所得税涉税事项,
就显得尤为必要。
首先,正确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
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
取得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主要的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用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也就是
说,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
“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
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因此,对电影制片
厂导演、演职人员参加本单位的影视拍摄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
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电影制片厂为了拍摄影视片而临时聘请非本厂导演、演职
人员,其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次,正确区分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
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核应纳税额减征30
%。例如:某人一部小说正式出版发行后,被广播电台予以连播,最后又被改编为电
视连续剧,像这样几种形式,作者都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但属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稿酬所得只能是小说出版时取得的所得,余下两种形式只能作为特许权的提供取得的
所得,按特许权的提供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征税的特殊规定主要有:
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
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
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
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
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
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
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再次,正确区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
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
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是个人将其属于自己的
某些权利特许某单位或个人在一定条件和一定范围内使用而取得的报酬。在获得特许
权使用费的过程中,拥有特许权利者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仅仅是转移了使用权。
若特许权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那就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而属于财产转让所
得了。如某人将自己发明的一项专利允许某单位使用一定时期,生产其专利产品,厂
家按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付给专利权所有人作为专利使用费所得,这种情况的所
得就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把专利全部卖给了某单位,根据专利转让合同,一次
性或几次付给专利人转让专利所得,那这种所得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而属于财
产转让所得了。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特殊规定主要有:
1、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买(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
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
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要注意
的是,国税发[2002]52号文件的这个规定从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原国税函
[1997]385号文件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为了让读者更好地掌握新闻出版单位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举例说明如下。
[例1]某演员某月在A、B、C三地的一些电视台和厂矿企业演出,共有6笔收入,
其中A地两笔,一笔是某电力公司支付的10000元,另一笔是某电视台支付的8000元,
前者已扣缴税款;B地两笔,一笔是某公司支付的12000元,已扣缴税款,另一笔是某
电视台支付的16000元,未扣缴税款。C地两笔,一笔是某大学支付的18000元,已扣
缴税款,另一笔是某公司支付的16000元,未扣缴税款。该演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如何计算?
首先,三地演唱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税规定合并为一笔收入。
10000+8000+12000+16000+18000+16000=80000(元)
其次,计算出80000元应缴纳的税款(经查表:64000元适用的税率为40%,速算
扣除数为7000)。
80000×(1-20%)×40%-7000=64000×40%-7000=18600(元)
再次,分别计算出已经扣缴的税款数额(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均为20%)。
A地某电力公司的扣税额=10000×(1-20%)×20%=1600(元)
B地某公司的扣税额=12000×(1-20%)×20%=1920(元)
C地某大学的扣税额=18000×(1-20%)×20%=2880(元)
合计三地的扣税额=1600+1920+2880=6400(元)
最后,计算出该演员应向其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的税款。
18600-6400=12200(元)
[例2]某科学家出版了一本关于科技方面的专著,出版社付给其稿酬8000元,1年
后随着作者研究的深化,书中的某些内容需要修改,作者修改后原出版社为其再版了
此书,并付给了稿酬6000元,该作者应如何纳税?
答:作品再版付酬,属于另一次稿酬收入,应单独计算纳税。第1次出版付酬时,
出版社代扣作者的税款数额是:
8000×(1-20%)×20%×(1-30%)
=8000×80%×20%×70%
=896(元)
再版付酬时,应扣税额为:
6000×(1-20%)×(1-30%)
=6000×80%×20%×70%
=672(元)
[例3]某科技人员同时向3家企业转让同一技术,其中两家企业各用现金一次付给
技术转让费2000元。另一企业付技术转让费3000元(转让技术时预付1500元,技术达
到预期效益后又付给1500元)。该科研人员应如何纳个人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按一项特许权的1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1次进行课税。
所以,同一技术多次多头转让的,应按转让的次数或头数分别扣除费用计算个人所得
税。对一次性技术转让取得的收入,不论是预付还是分次支付,均按1次扣除费用缴
纳个人所得税。
本题中两家企业各取得的2000元技术转让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一家企业取得收入的应纳税额=(2000-800)×20%=240(元)
从两家企业共取得收入的应纳税额=240×2=480(元)
从第三家企业取得收入的应纳税额=(1500+1500-800)×20%=2200×20%=
440(元)
从三家企业取得的收入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80+440=920(元)
(ap200304026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