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4]230号颁布时间:2004-11-03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地级市地方税务局下辖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