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4]208号颁布时间:2004-10-12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清理、核销旧版《联运发票》。总局《通知》要求各地收到本通知后,即可启用新版《联运发票》,旧版《联运发票》2004年10月30日起停止使用,各市应及时对空白旧版《联运发票》进行清理盘点,并于2004年11月5日前造册登记,指定专人,指定核销地点进行核销。
二、各市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联运发票》旧版清理和使用新版工作,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区局(征收管理处)。
附件:发票核销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