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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4]208号颁布时间:2004-10-12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清理、核销旧版《联运发票》。总局《通知》要求各地收到本通知后,即可启用新版《联运发票》,旧版《联运发票》2004年10月30日起停止使用,各市应及时对空白旧版《联运发票》进行清理盘点,并于2004年11月5日前造册登记,指定专人,指定核销地点进行核销。
  二、各市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联运发票》旧版清理和使用新版工作,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区局(征收管理处)。

附件:发票核销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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