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4]102号颁布时间:2004-05-08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了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进一步强化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4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25号)精神,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联合制定了《货物运输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货物运输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开展货物运输业专项检查是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当前税收工作实际,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强征管、堵塞漏洞而采取的重大举措,是一次全国性的统一行动。为确保此项检查工作有效开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开具交通运输货运发票(以下简称运输发票)的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开票企业)和接受运输发票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受票企业)。
符合以下五个条件之一的为重点检查对象:开具运输发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开票企业;利用10万元版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运输费用占年销售收入5%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地税部门已证实虚开、代开运输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运输发票总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2年度和2003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一)地税局检查内容
1、发票管理情况。查清发票管理机构的发票印制、保管、申领、下拨、发售、代开、缴销等各环节管理情况。
2、货运车辆的管理情况。查清辖区内货运车辆在公安、交通、工商、税收管理等环节的管理方式、管理方法,查清货运车辆在管理环节存在的问题和税收漏洞。
3、发票使用情况。查清开票企业的开具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开具和虚开发票以及使用假发票违规开具等违法行为。
4、税款缴纳情况。查清开票企业是否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5、重点打击虚开或使用运输发票虚列成本的税收违法行为。对无运营业务、无运输车辆,只对外开具运输发票而逃避履行纳税义务的空壳公司以及使用运输发票偷逃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其开具运输发票情况,及时传递给同级国税局。
(二)国税局检查内容
检查利用虚假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或虚列成本的税收违法行为,重点是地税部门确认的虚开、代开的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或虚列成本的税收违法行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运输发票,检查其是否存在擅自扩大运费进项税抵扣范围的问题;要查实受票企业取得的虚开、代开运输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相应税款;对其购销是否真实、运输费用是否真实、取得虚开、代开发票的主观故意性等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对购销业务不真实、以取得的虚开、代开运输发票申报抵扣相应税款的,依法查处。
(三)国税局、地税局通过发票协查,检查运输企业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如开具阴阳票、使用假发票等)。如有,应及时相互传递信息进行查处。
开展运输发票协查工作的具体要求见《交通运输货运发票协查工作实施方案》(附件1)。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彻底查清本地区的问题,坚决打击利用运输发票涉税违法的单位和个人。
(二)明确职责,通力协作
这次专项检查工作是机构分设以来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第一次全面的大规模协同检查。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各司其职,加强联系,形成合力,以充分的信息沟通保证专项检查成效。
1、在专项检查中,对开票企业和受票企业的检查、处理分别由国税局、地税局的稽查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对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相关人员的责任调查和追究,分别由国税局、地税局的法规、监察部门组织实施;税政、征管部门也要积极配合,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订加强管理的措施。
2、地税局负责开票企业的检查,确认开票企业的性质,检查发票开具情况,依法追缴应收税款,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并将与国税局征管有关信息反馈同级国税局。
3、国税局负责对受票企业进行检查、协查,针对地税局确认的虚开、代开发票情况,查清事实,追缴已申报抵扣税款,向地税局反馈调查处理情况,调查追究国税局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4、国税局、地税局应树立大局观念,及时回复协查函件及取得相关证据,以保证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对不按照要求互通情况,造成税款重大流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挽回损失,堵塞漏洞
地税局初步认定为虚开发票的,应将相关资料转交国税局协查。经国税局认定是真实业务的,由地税局向车主追缴营业税;经国税局认定是虚假业务的,由国税局向受票企业追缴多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并按现在国税局、地税局征管分工,分别向受票企业追缴企业所得税。凡涉及税种交叉管理的,国税局、地税局应分别派出检查组,同时进驻检查,共同调查取证,分别处理、分别立卷。
(四)划清责任,严肃纪律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开展专项检查的同时,对涉案的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纪检监察部门要统一部署,与法制、税政、征管、稽查、信息中心等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力量对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在对违法违纪人员给予政纪处分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时间安排
(一)此项专项检查从2004年5月10日开始至2004年10月10日结束,具体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4年5月10日至2004年7月30日,地税局先期开展专项检查,启动协查工作;国税局按照本方案“检查对象的要求,对纳税人取得的运输发票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利用虚假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或虚列成本的税收违法行为,并按《交通运输货运发票协查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协查。
第二阶段:2004年8月1日至2004年9月30日,国税局在地税局检查的成果上,与地税局一起开展检查、协查工作。
(二)2004年10月5日前,各市地税局、国税局应以市税务机关的名义分别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报送本次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及附表1。各地要充分利用检查成果,针对本地区存在的问题,制订措施,堵塞漏洞,举一反三,强化税务机关对货物运输业的征收管理。
附件:1、交通运输货运发票协查工作实施方案(略)
2、附表1、2(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