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16日 桂地税发[2004]202号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地级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6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我区企业发生在
2004年7月1日以前(包括以前年度)、按原规定需要审批但尚未审批的、现已
取消审批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请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现行审批权限及时办理审批
手续。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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