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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期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1-03-31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0)清明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安排,201143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3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现将20114月份各地方税种纳税申报期限延期情况通知如下:

  1、纳税编码尾数为012的纳税人,其营业税及其附加、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顺延至420日;其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顺延至414日。

  2、纳税编码尾数为34的纳税人,其营业税及其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顺延至420日。

  3、纳税编码尾数为5的纳税人,其营业税及其附加的纳税期限顺延至425日;其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顺延至420日。

  4、纳税编码尾数为67的纳税人,其营业税及其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顺延至425日。

  5、纳税编码尾数为89的纳税人,其营业税及其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顺延至428日。

  6、因特殊情况经税务机关审批调整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在原审批纳税期限的日期基础上顺延3个工作日。

  7、货运自开票纳税人和储蓄扣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不变。

  8、上文未列明的土地使用税等其他地方税种,法定纳税申报期限按原规定执行。

  请各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做好纳税申报工作。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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