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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财法〔2014〕32号颁布时间:2014-09-25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国税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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