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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财法〔2014〕46号颁布时间:2014-09-17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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