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函[2010]180号颁布时间:2010-09-14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下属油库加油站安全防范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复函》(粤地税函[2010]16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石化公司”)在我市的油库和加油站,应向坐落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在递交减免申请时,提供公安消防部门证明文件。如公安消防部门证明文件中没有具体列明安全防范用地面积,应提交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对安全防范用地的测量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石化公司”在我市油库和加油站安全防范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执行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石化公司”在我市油库和加油站安全防范用地面积如发生变化,应及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并实际使用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比照第一条规定办理减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