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发〔2013〕8号颁布时间:2013-06-13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兼职师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兼职师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局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管理,加强系统兼职师资建设,保障兼职师资完成各项教学工作任务,依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税系统税务干部院校外聘教师讲课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办发〔2011〕121号),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局兼职师资库建设遵循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动态管理的原则。兼职师资选拔坚持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兼职师资是指通过公开选拔聘用,入选省级兼职师资库的师资。兼职师资分为系统内兼职师资和系统外兼职师资。
第二章 兼职师资选拔
第四条 兼职师资主要从省局机关在职干部和各市州局推荐的兼职教师候选人中产生,同时面向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及有关党政机关和部门聘请知名专家学者。
第五条 系统内入选教师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水平,有较强的教学能力,热心人才培养工作,有志于承担教育培训任务。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一般应为副主任科员以上职级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四)至少具有三年以上税务工作经验。
特别优秀者可不受以上条件限制破格入选。
第六条 系统内兼职教师选拔依个人自愿报名、组织推荐、资格初审、试讲选拔、省局审定、发文公布的程序。
第三章 系统内兼职师资职责
第七条 系统内兼职师资要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掌握和运用现代培训理论,探索现代培训的新方法、新途径,增强培训的针对性。
第八条 根据地税教育培训工作需要,承担省局或所在市州局举办培训的部分教学任务;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应邀承担其他市州局培训的部分教学任务。
第九条 协助起草湖南地税岗位能力素质培训大纲,研究开发相关培训课程,制作培训课件,参与编写培训教材。
第十条 负责湖南地税干部教育培训网络学院在线交流模块中相关业务的疑问解答,承担网络学院试题库中试题更新、纠错和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省局其他教育培训工作任务。
第四章 兼职师资待遇
第十二条 兼职师资履行职责时可获得与教学工作量相当的报酬和补贴。
第十三条 兼职师资授课课酬按以下标准执行:
1.系统外党政机关人员
省部级人员:800-1100元/课时;
司局级人员:600-900元/课时;
处级人员:400-700元/课时;
科级及以下人员:200-500元/课时。
2.系统外高校和科研院所人员
教授级:600-900元/课时;
副教授级:400-700元/课时;
讲师级:200-500元/课时。
3.系统内兼职教师
厅局级人员:500-800元/课时;
处级人员及总局兼职教师:300-500元/课时;
科级及以下人员:200-400元/课时。
第十四条 培训课程以天计算的,一天折算8课时。
第十五条 培训组织单位在实施教育培训活动时,应根据授课教师的基本情况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确定授课费的具体数额。对同一课程多次讲授或课时较多的,可以适当下调授课费;系统外兼职师资按上述标准难以聘请到的,可酌情提高授课费。
第十六条 培训组织单位应根据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课时及标准支付授课课酬,支付时应登记授课教师身份证号码,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承办人履行告知义务),并由领款人签字,作为支付凭证。
第十七条 鼓励系统内兼职师资创办与实际工作联系紧密的精品项目和特色课程。新课程的开发应用报省局审定后,由兼职师资所在单位酌情给予一次性备课费用,标准不超过8课时课酬。
第十八条 鼓励系统内兼职师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授课。培训组织单位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含飞机、高铁)前往授课的系统内兼职师资在报销往返票价的同时,给予票价50%的补贴。
第十九条 系统内兼职师资参与省局培训教材编写的,由教材编写组织部门按加班工作量适当给予工作补贴;参与网络学院维护管理的,由省局根据加班工作量按年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章 系统内兼职师资的培养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兼职师资的培养力度,分级建设兼职师资库,充分发挥兼职师资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作用,并为兼职师资的成长积极创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在具体组织培训时,要根据培训对象和内容,科学设置培训课程,合理安排授课老师。对于提升岗位技能的培训尽量安排系统内兼职教师授课,以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第二十二条 省局尽量创造条件安排系统内兼职教师参加总局、省局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提高兼职教师综合水平。
第二十三条 省局适时组织系统内优秀兼职教师、优秀课题课件的评选与表彰。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专业理论水平强、学员反应好的优秀兼职教师,可免试入选下届兼职师资库,并推荐到上一级师资库。各单位在干部选拔时,同等条件人员中应给予优先考虑。
第六章 兼职师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兼职师资库按需设岗,分为法律法规、税收业务、税收信息化、行政综合四个大类,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教育培训任务的需要每2-3年补充和调整一次。
第二十六条 省局干部教育处负责兼职师资的入选、发证、考核、调整和有关信息的发布工作,并依托网络学院建立兼职师资个人信息电子档案,记载发布教师个人信息、教学与学术专长、主讲课程及培训效果。
第二十七条 系统内兼职师资所在单位负责兼职师资的日常管理、联系与培养,合理解决工作与教学矛盾的同时,创造条件鼓励兼职师资承担授课和日常辅导任务,为兼职师资开展相关教研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培训组织单位要为兼职教师创造良好的教学生活环境,提供教学所需的设施,负责相关课酬、补贴发放,以及对兼职教师承担的教学任务进行评估考核。单次教学结束后,培训组织单位应及时将教学质量评估情况录入兼职师资电子档案。
第二十九条 对学员反映课题研究不深、业务指导性不强、教学效果差或有严重违纪的兼职教师,省局予以及时解聘。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教学报酬和补贴管理,接受财务、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虚报冒领。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局干部教育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