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豫国税函[2008]217号颁布时间:2008-05-27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415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上一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渣(液)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