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豫国税发[2005]355号颁布时间:2005-11-30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0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上一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