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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5]146号颁布时间:2005-06-06

     2005年6月6日 豫国税发[2005]146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 的通知》(国税发[2005]83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 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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