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4]34号颁布时间:2004-02-04

     2004年2月4日 豫国税函[2004]34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139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已有欠税发生的纳税人 要向其下达《欠税公告告知书》(附件2),告知欠税要予以公告的法律规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