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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5]83号颁布时间:2005-04-04

     2005年4月4日 豫国税发[2005]83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按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服务单 位以下五个方面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注意收集使用单位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 馈服务单位和报告省局。定期向使用单位发放《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 调查表》,并以此为依据汇总整理《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汇总表》 (附件1)于每年1月10日前和7月10日前上报省局。   专用设备销售情况;   培训情况;   安装、调试、维护和投诉处理情况;   技术维护合同签定情况;   服务满意度。   二、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中有关文书的规范使用问题。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附件2)。新认定一般纳税人提出使 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需求后,主管税务机关应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 知书》。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凭《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向使用单位发 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专用设备。   新认定一般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发行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时,应出具加盖 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形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和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购买防伪税控系统企业专用设备时服务单位所开具 的凭证。   2、《受理投诉登记表》(附件3)。《受理投诉登记表》是税务机关记录防伪 税控开票子系统使用单位投诉情况的原始资料,也是监督考核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 的重要依据,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认真登记,妥善保管。 附件:1.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汇总表(略)    2.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略)    3.受理投诉登记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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