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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3]536号颁布时间:2003-12-09

     2003年12月9日 豫国税函[2003]536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 [2003]53号)转发给你们,对代开票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代开 票单位代开票时,为便于所得税征收管理,由代开票单位按代开的货物运输发票注明 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即时征收所得税。经与省地税局共同研究确定:货物运输业所 得税征收率暂按1.5%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以上请一并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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