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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5]162号颁布时间:2005-04-15

     2005年4月15日 豫国税函[2005]162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5]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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