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29日 豫国税发[2003]33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学校:?
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认真
贯彻执行。其中,该通知中第六条明确: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对于此规定的
适用范围问题,经请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答复,该起征点调整政策不是仅适用于
下岗失业人员,而是对全部个人(即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为此,根据《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对我省具体的增值税起征点明确如下,请一并转知
所属,贯彻落实。?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省辖市为月销售额3000元,县(市)及农村为月销售额
2500元。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省辖市为月销售额2000元,县(市)
及农村为月销售额15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省辖市为每次(日)销售额170元,县(市)及农村为每
次(日)销售额150元。
各地在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有问题
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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