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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证书的通知

豫地税发[2002]116号颁布时间:2002-05-24

     2002年5月24日 豫地税发[2002]116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1997]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2000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 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78号)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豫地税函 [2001]125号)文件以及2002年全国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新的 《税收征管法》对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及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为强化个人所得 税征管,进一步明确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扣缴程序,提高扣缴 质量,省局对原《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和《个人所得 税扣缴义务人须知》进行了修改和完善,重新印发给你们,并对《证书》发放的有关 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证书》由省局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凡有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企业、行政、 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外企驻华机构、中介机构等都属这次《证书》发放的范围。对 以前已领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证书》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须知》的扣 缴义务人要重新换发;对以前未领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证书》和《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须知》的扣缴义务人和新办单位,特别是对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外企驻华机构、大中小学校、社会办学校等组织和非正常纳税户,要组织力量,认真 排查,摸清底数,力争做到发放“证书”一户不漏。此项工作务必在2002年9月 底前进行完毕。   二、《证书》以市为单位进行编号。各级税务机关对发放的《证书》以取得《送 达回执》为准,编造清册,建立台账。   三、在发放《证书》时,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要正确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义 务人登记表”,认真办理扣缴登记。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以《证书》发放为契机,大力开展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培训 工作。省局将组织力量对各级重点扣缴义务人进行培训。各地税务机关也要因地制宜,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培训。通过培训,不断提高扣缴单位办税人员的操作技能和操 作水平,从而进一步提高全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质量。   五、各地要认真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证书发放情况统计表”,于10月 15日前上报省局,并将其作为今年工作考核的重点之一。 附件:1.《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证书》(略)    2.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登记表(略)    3.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证书发放统计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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