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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行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批复

预地税函[1999]021号颁布时间:1999-02-05

     1999年2月5日 预地税函[1999]021号 商丘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商地税[1998]126号文件请示收悉。关于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 换取房屋所有权行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5]156号通知规定,纳税人(以下简称甲 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由另一方(乙方)出资建造不动产并使用若干年,期满后不动 产无偿归还甲方。对甲方的这一经营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征收营业税;对 乙方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甲、乙双方的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为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的当天。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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