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豫国税发[1998]123号颁布时间:1998-05-07
1998年5月7日 豫国税发[1998]123号
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济源市国税局,省税校:
为了进一步支付和鼓励我省个体经济的快速发展,经研究,现将我省增值税起
征点调整如下:
项 目 省辖市 县(市)及农村
生产销售货物月销售额 1500元 1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 600元 500元
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不作调整,仍按省国税局豫国税发[1995]180
号的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1998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