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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豫国税发[1998]123号颁布时间:1998-05-07

     1998年5月7日 豫国税发[1998]123号 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济源市国税局,省税校:   为了进一步支付和鼓励我省个体经济的快速发展,经研究,现将我省增值税起 征点调整如下:      项  目        省辖市     县(市)及农村    生产销售货物月销售额   1500元     1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    600元      500元   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不作调整,仍按省国税局豫国税发[1995]180 号的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1998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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