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财税[2011]16号颁布时间:2011-12-05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经研究,决定自
一、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及应税劳务的,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不包括私房出租)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私房出租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