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2012]534号颁布时间:2012-10-15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保障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现就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票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关于新发票停止供应时间。自
二、关于旧发票缴销时间。对试点纳税人中非共管户,
三、关于同时使用国税、地税发票纳税人的管理。对试点纳税人中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户(共管户),其从事营业税应税行为、取得营业收入的,应当继续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向其正常供应发票,但要根据纳税人经营规模、经营项目等变化情况,在安徽地税征管信息系统、税控装置后台管理系统等相关软件中,及时调整其领购发票种类、数量、开票项目等。要辅导和督促纳税人正确开具发票、正确核算营业税应税收入。
四、关于税控装置的管理。对试点纳税人非共管户,在办理纳税人发票缴销手续的同时,主管地税机关要在税控装置后台管理系统等相关软件中,为其办理税控装置的注销手续。2013年元月1日前,对所有试点纳税人中的非共管户,无论是否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其税控装置的注销手续要办理完毕,防止纳税人利用税控装置,虚假开具发票。
五、切实做好纳税服务。各级地税机关要广泛开展宣传,以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为主要载体,通过刊登公告等形式,及时告知试点纳税人,到当地国税部门办理发票领购等手续。地税部门对纳税人的发票管理有关事项进行调整的,如领购资格、领购种类、领购数量、开票项目的,也要及时告知纳税人。要利用办税服务厅“营改增”纳税人服务台、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载体,及时解答纳税人的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