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开展异常申报企业纳税评估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4]392号颁布时间:2004-10-19
2004年10月19日 皖国税函[2004]39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当前,全省增值税零、负申报问题比较突出,增值税企业异常申报面达20%。
为了有效遏制异常申报行为,提高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质量,经研究,决定自2004
年10月份起,对增值税异常申报企业按月实施纳税评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纳税评估范围的异常申报企业,是指连续三个月或六个月内出现三次以
上(含)增值税零、负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企业。
二、自2004年10月份起,各级国税机关应于每月征期结束后2日内,通过
点击省局网站上的相关链接,进入“综合数据管理系统”直接筛选出异常申报企业
(方法是进入该系统后,依次点击“综合指标查询”-“纳税指标监控”-“零、负
申报监控”,在相关栏目中填写相应的参数后,点击“确认”即可获取本辖区内的增
值税异常申报企业名单)。区、县国税机关每月应根据筛选出的企业名单,组织相关
人员,对异常申报企业逐户实施纳税评估。
三、纳税评估应以案头为主,按照审核评析、约谈举证、实地调查、认定处理的
程序进行,做到评估异常的才约谈,解释不清的再下户,确有问题的必移送,查证属
实的依法处理。
四、审核评析阶段,纳税评估人员审核评析的主要内容:
(一)税收负担率。将纳税人税负率与上年同期、同行业平均税负率相比,审核
纳税人经营情况是否发生较大变化,有无隐瞒销售收入、虚增进项的情况。
(二)销售额变动率。销售额变动率横向与应纳税额、销售成本的变化比较,纵
向与上年同期比较,有较大差异幅度的,分析其有无销售不入账或按规定应作视同销
售的业务不计或少计销售额等问题。
(三)往来账户变动情况。对本期应收、应付账款,预收、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
应付款项有较大幅度变化的,应分析其是否存在销售不入账、货款挂往来账户的账外
销售问题。
(四)进项税额构成。通过对纳税人当期非防伪税控部分进项税额占全部进项税
额比例的计算,并结合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分析纳税人是否存在“四票”虚假抵
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五)销售额变动和应纳税额变动配比情况。对应税销售额变动率与应纳税额变
动率之间差异较大的,应结合本期和上年同期(或上月)销售毛益率和进项税额的变
化情况,分析其有无不计、少计销售收入或虚抵进项税问题。
(六)销售成本变动与销售额变动配比情况。对销售成本变动率与销售额变动率
之间差异较大的,应深入了解纳税人本期和上年同期(或上月)商品进销价格的变动
情况,分析其有无不计或少计销售问题。
(七)销售利润增长与税款实现增长配比情况。通过对纳税人销售利润和实现税
款增长幅度的对比,分析纳税人是否存在未计提或少计提销项税额的问题。
(八)销售毛益率和税负率配比情况。将销售毛益率和主营货物的乘积与同期的
税负率进行比较,分析其是否存在隐瞒收入或虚抵进项税额等问题。
(九)经营费用与应税销售额配比情况。根据纳税人的当期经营费用支出情况,
依据同行业费用毛益率推算当期保本销售额,并与其实际申报的应税销售额进行比较,
分析其有无不计或少计销售问题。
五、对审核评析中发现的疑点问题,纳税评估人员可对纳税人进行约谈举证,责
成其单位负责人或财务主管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约谈时,主管国税机关应由
两人以上同时参加,约谈情况应制作《约谈举证记录》(见附件1),并由税企双方
签章。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对于纳税人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方面存在的疑点问题,应重点约谈以下问
题:
1.是否有利用库存变动、资金往来隐瞒销售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有价外费用不计应税收入的情况;
3.是否有以物易物、以旧换新等隐瞒收入的情况;
4.是否有视同销售的行为而不计应税收入的情况;
5.销项发票开具是否异常。主要包括:
(1)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附有销货清单;
(2)红字销项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规定;
(3)开具的销项发票票面所列货物、应税劳务名称是否与纳税人实际经营范围
一致;
(4)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全部抄报税。
(二)对于纳税人进项税额方面存在的疑点问题,应重点约谈以下问题:
1.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申报抵扣;
2.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
3.从民政福利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取得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异常;
4.以运输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废旧物资发票抵扣的进项税
额是否异常;
5.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认证。
(三)对于纳税人税负率异常的问题,应重点约谈以下问题:
1.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有季节性变动或政策性因素影响;
2.纳税人进、销项税额与历史同期对比,分析是否异常;
3.纳税人销售收入与历史同期对比,分析是否异常;
4.纳税人库存与上期、历史同期对比,分析购、销、存是否异常;
5.纳税人商品价格与上期、同行业对比,分析价格是否异常。
六、约谈过程中,对疑点问题也可允许纳税人自查,要求其限期报送《纳税评估
自查情况表》(见附件2),并提供有关的证据资料,包括内部书面证据(各种自制
凭证、报表等)和外部凭证(银行对账单、购货发票、合同等)。对于纳税人出示的
证据资料,应在《约谈举证记录》中注明,对于需留存审核的应填写《举证资料签收
单》。
七、对不接受约谈或经约谈后仍不能排除疑点的问题,纳税评估人员应填制《纳
税评估实地调查表》(见附件3),经主管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纳税人进行实
地调查。实地调查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只能围绕评析和约谈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取证,
不得擅自扩大调查取证的范围。调查取证的事实应由企业负责人签字或企业签章。
八、约谈举证或实地调查结束后,纳税评估人员应根据评估情况形成处理意见,
报经主管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处理:
(一)对经审核评定不存在问题的,制作《纳税评估情况报告》;
(二)对纳税人自查出的问题,或经纳税评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补交税款
但不构成偷税的问题,制作《纳税评估认定结论》(见附件6)和《纳税评估资料移
交单》(见附件4),传递给征收部门。
(三)对纳税人存在偷逃骗税、虚开发票嫌疑的,应填制《纳税评估资料移交单》,
经主管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约谈举证记录》及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稽查部门
查处。
九、各省辖市局应加强对所属区、县国税机关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督促和考核,
并于每月12日前,汇总所属区、县国税机关上月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处理结
果,填制《纳税评估工作统计表》(见附件5),以电子文档形式通过FTP上传至
“省局服务器\CENTRE\流转税处”目录下。
附件:1.约谈举证记录(略)
2.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略)
3.纳税评估实地调查表(略)
4.纳税评估资料移交单(略)
5.纳税评估工作统计表(略)
6.纳税评估认定结论(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