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24日 皖国税发[2001]13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委(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
(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
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经省外经贸厅审核办理登记手续的子公司名单,由省国税局函告各市出口退
税机关。子公司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税机关核发
的税务登记证,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
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无出口经营权的子公司,可按《通知》第四条规定取
得或向母公司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但
不得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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