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27日 皖国税函[2001]493号
合肥、黄山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50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民用航空管理总局投资及管理的坐落在我省的合肥、黄山机场(站)及
中国民用航空安徽省管理局,2001年度继续由中国民用航空管理总局在北京市集
中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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