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烟类、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税收会统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1]454号颁布时间:2001-08-28
2001年8月28日 皖国税函[2001]45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烟类、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
如下:
一、关于税收票证的填写
(一)酒类产品:
“品目名称”栏:按粮食白酒(从价)、粮食白酒(从量)、薯类白酒(从价)、
薯类白酒(从量)分别填列。
“税率或单位税额”栏:按品目名称对应的税率25%、0.5元/斤、15%、
0.5元/斤分别填列。
(二)烟类产品:
“品目名称”栏:按每条50元以上的卷烟(从价)、每条50元以上的卷烟
(从量)、每条50元以下的卷烟(从价)、每条50元以下的卷烟(从量)分别填
列。
“税率或单位税额”栏:按品目名称对应的税率45%、150元/标准箱、30%、150元/标准箱分别填列。
二、关于税收统计报表
为了保证报表的延续性,税收统计报表暂不作修改。经请示总局,税收统计报表
作以下变通处理:
按“粮食白酒(从价)”、“粮食白酒(从量)”征收的消费税,反映在《消费
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中的“粮食白酒”行;按“薯类白酒(从价)”、“薯类
白酒(从量)”征收的消费税,反映在《消费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中的“薯类
白酒”行。
按“每条50元以上的卷烟(从价)”、“每条50元以上的卷烟(从量)”征
收的消费税,反映在《消费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中的“甲类卷烟”行;按“每
条50元以下的卷烟(从价)”、“每条50元以下的卷烟(从量)”征收的消费税,
反映在《消费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中的“乙类卷烟”行,“丙类卷烟”行暂空。
三、关于总局重点税源企业报表
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烟类产品、酒类产品消费税的税率由原来的比例税率调整为
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在填报总局重点税源企业报表(产品表)时,“五、消费税税
率或单位税额“行暂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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