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常福混凝土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产业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1]374号颁布时间:2001-07-16
2001年7月16日 皖国税函[2001]374号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徽常福混凝土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产业问题的请示》(合国税发
[2001]91号)悉。该公司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业务,不属于《外商投资
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
也非经省外经贸厅确认并列入《安徽省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项目。经认
真研究,安徽常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不得享受中西部地区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的优惠。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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