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12日 皖国税函[2001]36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1]9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卷烟生产企业未进入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会、没有调拨价格的
卷烟,其计税价格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统一核定。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国家税务
局应调查出企业当年需核定计税价格的老牌号、规格卷烟,填写《卷烟消费税计税价
格申报表》(《安徽省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附件3),在次年1月10
日前上报省局。
二、本通知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各地国税机关应督促卷烟生产企业及
时调整帐务,并按新政策规定计算申报应纳消费税(附件略)。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