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28日 皖国税函[2001]11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1]8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县以上农村信用社按不超过总收入的0.5%,上交市级、省级和总行三
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的管理费,准予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则不予税
前扣除。
二、对安徽省省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2000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
管理机构上交的管理费20万元,准予在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
规定标准上交的部分,则不予税前扣除。
三、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则应相应核减下一纳税年
度管理费的提取数额。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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