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28日 皖国税发[2000]224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
告〉的通知》(国税发[2000]19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规定的内容
和格式自行印制《通告》,在办税服务厅及公共场所张贴,并于1月底前发放到所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市、地局务必于2001年2月15日前,将本地区增值税防
伪税控系统宣传情况,书面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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