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法〔2013〕9号颁布时间:2013-03-01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2〕98号〕,结合本市税收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做好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相关税收工作的重要意义
小型微型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上海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重要基础。全面落实国家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切实改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环境,更好地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是税务系统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
本市各级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相关税收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的各项要求,从组织领导、责任分工、工作举措、督促落实等方面周密筹划、踏实推进,形成单位负责人亲自挂帅,各税政、征管、纳税服务、督察内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市局有关处室应加强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相关税收工作的税收政策研究、解释、落实、督促等管理和指导工作。
二、进一步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自
〔二〕鼓励小型微型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自
〔三〕帮助小型微型企业克服困难
对符合规定减免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落实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小型微型企业,在向主管税务部门提交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审批通过后,可以在3个月内缓缴税款。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向特定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符合税法条件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发展
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其在
三、推动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相关税收工作措施到位
围绕进一步做好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相关税收工作的主题,认真执行国务院和市政府文件为契机,做到宣传辅导、征管服务和督促检查等各项措施到位。
宣传辅导到位。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纳税人学校〔课堂〕、互动参与平台、短信平台、税务网站等多种渠道或方式,扩大政策知晓面,加强宣传小型微型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统计监测,找准宣传着力点,对小型微型企业主动开展政策辅导,使小型微型企业用足用好税收政策,切实享受到各项税收优惠。
征管服务到位。对本市范围内部分纳税人实施申报制度改革,对于仅申报增值税或消费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务登记开业满1年且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营业税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税务登记开业满1年且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营业税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的纳税期限调整为1个季度;符合上述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涉及出口业务的,实行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按季申报;上述范围不包括实行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督促检查到位。各单位通过税收征管系统数据分析等多种途径,查找在落实小型微型企业相关税收政策上存在的不足,开展执法督察,提出改进建议,实现整改提高,促进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