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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所字[1995]252号颁布时间:1995-11-06

     1995年11月6日 吉地税所字[1995]25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 [1995]0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关于折股分红和扩股股息的税前扣除问题   农村合作基金会从各村、屯集中上来的公共积累,年终实行折股分红,具有股金 分红性质,应先税后分,在计征所得税时不予扣除;对吸收个人闲散资金的扩股部分 所支付的股息,具有利息性质,其利率标准只要不高于农业发展银行同类一年贷款利 率标准,其支付的扩股利息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二、关于提取呆帐损失准备金问题   农村合作基金会提取呆帐损失准备金[即目前所提的“风险基金”]可按年初放 款余额的1%提取,每年实行差额提取办法;企业使用时应报经地方税务部门审查批 准。年处理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超过10万元 至30万元的,报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超过30万元以上的,报省地方税务局审 批;企业提取的1%呆帐损失准备金不足以处理当年已批准允许核销的呆帐损失时, 不足部分可直接计入当年损益。   三、关于工资扣除问题   农村合作基金会中国家正式干部的工资[包括奖金、补贴、津贴],按国家统一 规定的干部工资标准执行;农村合作基金会中其他人员的工资不超过我省计税工资标 准的可在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问题   考虑到我省目前农村合作基金会大多数规模较小,固定资产不多的实际情况,暂 不采取分类折旧办法,实行单项折旧的办法。   五、其他支出处理问题   农村合作基金会发生的其他与取得当期收益有关的费用支出,可按现行税法规定 的标准给予税前扣除。   六、本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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