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地税征〔2013〕10号颁布时间:2013-07-23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滨海新区一至六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纳税服务局、票据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市自201371日起,恢复冠名发票使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方式。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