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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地税征〔2013〕10号颁布时间:2013-07-23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滨海新区一至六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纳税服务局、票据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市自2013年7月1日起,恢复冠名发票使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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