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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税政〔2013〕7号颁布时间:2013-06-21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金库滨海新区中心支库、商业银行各代理支库、海关系统各单位、国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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