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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部门代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相关工作的通知

京财综〔2017〕740号颁布时间:2017-05-04

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民防局,地税局、开发区分局:
  经市政府批准,由地税部门代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现就代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按规定由市地税局代收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具体事项如下:
  (一)代收范围:
  1.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范围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城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之外的其他区区域范围内,依照人防工程建设行政许可权限,由市民防局许可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项目,应缴纳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代收时间:自2017年5月1日起。
  (三)代收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地税服务窗口。
  (四)收费标准:代收后全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仍按原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京价(房)字〔2001〕422号)执行。
  (五)办理方式:缴费单位办理建设项目许可手续时,持北京市民防局开具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通知单》,至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地税服务窗口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事宜。
  二、上述代收范围外的建设项目应缴纳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区地税局负责代收,代收工作应于2017年底前启动。具体代收事项由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民防局、地税局协商确定。
  三、各代收单位和开具缴费通知的单位,应按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和服务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和价格监督机构举报电话12358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原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京价(房)字〔2001〕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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