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颁布时间:2011-08-29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将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自2011年9月1日起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统一下调40%。
二、对2011年9月1日前已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本次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调整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逐户下发《核定定额通知书》。
三、主管税务机关将向个人所得税委托代征单位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及时告知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