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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16条” 市场主体迎来新机遇!

颁布时间:1970-01-01

  近日,湖北广电融媒体记者获悉:省政府出台《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16条”),帮助市场主体打通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存在的堵点痛点难点。在这些政策“干货”中,有哪些“真金白银”的帮扶?来看小编给你划重点!

一、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2023年全省新增贷款规模8000亿元以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2023年新发放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首次贷款,省财政按实际发放贷款额度的0.5‰给予奖励。

二、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

  设立5亿元省级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短期资金周转服务。

  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预算总额的40%以上给中小企业。

三、加强土地供给保障

  下调竞买保证金,新出让土地可按不低于底价的10%确定竞买保证金,允许以银行保函代替竞买保证金。

四、支持稳岗就业创业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未就业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其单位缴费部分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离校1年内且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分别给予2000元和5000元的创业补贴;

  对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且符合经营时限和带动就业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给予5000元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

五、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设立100亿元省科创天使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

六、赋能市场主体数字化发展

  对由工信部相关行业组织认定的总部(含研发总部和区域总部)新落户我省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等数字龙头企业,省级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补。

七、保持政府投资强度

  2023年争取中央基建投资资金200亿元以上,新增政府专项债额度1500亿元以上。

  省级安排1亿元资金,对投资运行和项目建设成效显著地方予以奖励。

八、鼓励中小企业加大投资

  获批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申请工业技改补助,总投资门槛由2000万元调整为1000万元,取消设备投资下限,省级按照生产性设备购置的8%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

九、激活市场消费氛围

  2023年继续分批次向省内居民(包括省外来鄂人员)投放消费券17亿元。

十、发挥会展平台招引作用

  2023年,对在我省举办天数3天以上、规模在25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展览项目,省财政给予每个标准展位100元的奖励。

  对新引进规模在500个标准展位以上且主办、承办单位注册地不在湖北的展览,以引进500个标准展位奖励6万元为标准,每增加500个标准展位,奖励金额增加3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

  对世界和全国500强企业、国内行业领军企业展出展位数占总展位数比例在20%以上的展览,给予10万元额外奖励;比例每增加10%,额外奖励金额增加5万元。

十一、延续汽车促消费活动

  全省促汽车消费专项政策延续执行至2023年3月底,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提振汽车产业发展。

十二、支持“走出去”和“引进来”

  鼓励招引产业链供应链重要配套企业,对年产值20亿元以上的实体龙头企业,采取技术合作、订单捆绑等方式,单个新引进配套企业的投资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奖励引荐企业150万元、1000万元、2500万元。

十三、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省级统筹安排1亿元奖补资金,支持各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和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十四、支持交通物流业发展

  对合规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5%基本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省内通行费9折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23年底。

  继续对省内机场新开客运航线给予培育期航线补贴,对2019—2022年期间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新开客运航线培育期的认定延长一年。

  支持以武汉市为主体,出台新一轮长江航运航线补贴政策,补贴资金由省和武汉市按照3:7比例承担。

十五、支持旅游业“引客入鄂”

  鼓励旅行社开拓省外客源市场,采取包租客机、客运列车等多种方式组织外省游客入鄂游,推广小团游、跟团游新模式。

十六、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2023年继续对购置符合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延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阶段性缓缴政策到期后,允许参保单位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予以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023年,省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享受财政补助的创业创新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孵化机构,对承租其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1个月租金减免、3个月租金缓缴。

  对受疫情影响未及时缴费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3年3月底前实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并免收滞纳金。


  梳理“16条”,除延续执行政策、优化调整政策、减免缓缴政策外,很多是第一次公之于众的新政策。出台“16条”,就是要从供需两端发力,打出更加有力的政策“组合拳”,积极引导各类资源要素向实体经济集聚,保持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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