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09]126号颁布时间:2009-02-02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得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遵照执行。
2009年1月1日以后改制重组的企业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此前改制重组的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