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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9-07-03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二○○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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