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科高〔2022〕4号颁布时间:2022-03-17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2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对福建省2021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第一批补充备案的公告》,现认定泉州新华福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等74家企业为福建省2021年度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发证日期为2021年12月15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3年。
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将于近日寄送至各设区市科技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联系电话:0591-87645521。
附件:福建省2021年度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