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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个人所得税款的处理

颁布时间:2011-05-20

【中华财税网2011-05-20信息】  (一)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二)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以其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应纳税款。即: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王武月工资,薪金收入人民币12000元,雇主负担其工资,薪金所得30%部分的应纳税款,其当月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2000-2000-375×30%)/(1-20%×30%)=10518.62(元)

  应纳税额=10518.62×20%-375=1728.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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