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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应在什么地点自行申报个税

颁布时间:2010-08-23

【中华财税网2010-08-23信息】  问:外籍人员应在什么地点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及有关税收规定:1.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住所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同时在几处地方工作的外籍人员或提供劳务的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所规定的申报纳税日期为准,在某一地达到申报纳税的日期,即在该地申报纳税。但准予其提出固定在某地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也可固定在这一地方申报纳税。

  问:可抵扣的航空货运票据有哪些?公司收到航空货运公司的“航空货运单”可否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规定: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2.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因此,上述公司取得的“航空货运单”符合以上规定的,可以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问:宾馆销售月饼的销售额达到了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否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和《增值税条例暂行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为: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以及《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宾馆销售月饼属于季节性不经常发生的应税行为,所以企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可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问:我公司目前既有出口业务也有内销业务,公司于2009年新购买了电脑、复印机等办公设备,请问这些设备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因此,如果上述公司新购买的办公设备既用于出口也用于内销业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申报抵扣。 

  问:个体户从事林木种植销售,对自产林木销售部分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可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为: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对自产林木销售部分,符合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

  问:我公司与一家公司原有业务往来,有一批货物的货款到目前还没有支付,对方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也已申报抵扣。但是,目前该公司已经注销,导致我公司无法支付该笔货款。请问,这种情形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须作转出处理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如果仅仅是无法支付货款,而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的,不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问:无偿赠送货物是否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关于无偿赠送货物可否开具专用发票问题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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