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5-04-27
1.问:哪些企业须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答: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文件依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11条
2.问:企业应何时申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
答: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企业按规定期限报送关联申报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3条、《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12条
3.问:如何判定构成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答: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9条、《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9条
4.问:企业在申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时涉及的相关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文件依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105条
5.问:在什么情形下,企业应准备同期资料?
答:企业应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4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4条详细内容如下: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包括:
(一)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二)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三)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四)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是指与被调查企业在生产经营内容和方式上相类似的企业。
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4条
6.问:在哪些情形下,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一)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二)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三)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文件依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15条
7.问:对同期资料的报送时间有哪些要求?
答: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文件依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16条
8.问:对同期资料的格式上有哪些要求?
答: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同期资料,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同期资料涉及引用的信息资料,应标明出处来源。
同期资料应使用中文。如原始资料为外文的,应附送中文副本。
文件依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17条、第19条
9.问:企业应如何保存同期资料?
答: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应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文件依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18条、第20条
10.问:同期资料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同期资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组织结构?
1.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
2.企业关联关系的年度变化情况;?
3.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信息;?
4.各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二)生产经营情况?
1.企业的业务概况;?
2.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
3.企业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市场竞争环境的分析;?
4.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并参照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
5.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
(三)关联交易情况?
1.关联交易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等;2.关联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方式、年度变化情况及其理由;
3.关联交易的业务流程; ?
4.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对定价的影响;?
5.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
6.对影响关联交易定价的主要经济和法律因素的分析;?
7.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划分情况,并参照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
(四)可比性分析?
1.可比性分析所考虑的因素; ?
2.可比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3.可比交易的说明
4.可比信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
5.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
(五)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1.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及理由;?
2.可比信息如何支持所选用的转让定价方法;?
3.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的过程中所做的假设和判断;?
4.运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结果,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以及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
5.其他支持所选用转让定价方法的资料。
文件依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14条
11.问:企业在准备同期资料时涉及的相关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企业未保存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企业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15条第(一)项的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经税务机关调查,其实际关联交易额达到必须准备同期资料的,税务机关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适用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107条第(二)项规定,即:
“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
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文件依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105条、第106条、第10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