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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申报要点提示

颁布时间:2015-04-22

  一、企业2014年度经营期间取得境外所得,并申请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在进行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的申报表包括哪些?
 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涉及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部分的申报表主要包括:
 (一)对于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2012年第57号)的跨省市经营的总机构纳税人,涉及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申报表主要包括: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2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3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二)对于除上述情况外的属于填报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纳税人,涉及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申报表主要包括: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2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3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
 二、企业在填报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涉及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事项表单填报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1、本表第14行“减:境外所得”等于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第14列“境外税前所得”合计金额减去第11类“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合计金额。
 2、本表第18行“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的数额。本行通过《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填报。金额等于表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第10行第6列。(注:当本表第13-14+15-16-17行≥0时,本行=0)。
 3.第29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本行金额等《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第9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合计金额。
 4.第30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实际缴纳(包括视同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准予抵免税款)。本行金额等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第19列“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合计”合计金额。
 (二)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本表第28行“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主要用于调整属于纳税人境外所得应该负担的有关成本费用,但已计入企业境内利润总额中的部分,本行只能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金额等于《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第16列“境外分支机构调整分摊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和第17列“境外所得对应调整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的合计。
 (三)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对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的,其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文件规定计算填报。
 1.第1列“国家(地区)”: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地区)名称,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合并到一行填报。
 2.第2列“境外税前所得”:填报《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第14列的金额。
 3.第3列“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表A108010第18列的金额。
 4.第4列“弥补境外以前年度亏损”:填报《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第4列和第13列的合计金额。
 5.第5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第3-4列的金额。
 6.第6列“抵减境内亏损”: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按照税法规定抵减境内的亏损额。
 7.第7列“抵减境内亏损后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第5-6列的金额。
 8.第8列“税率”:填报法定税率25%.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第一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15%。
 9.第9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填报第7×8列的金额。
 10.第10列“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填报表A108010第13列的金额。
 11.第11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按以下公式计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12.第12列“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缴纳所得税在本年度允许抵免的金额。填报第10列、第11列孰小的金额。
 13.第13列“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的余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在抵免限额内抵免完境外所得税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免以前年度结转的待抵免的所得税额。本列填报第11-12列的金额。
 14.第14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结转到本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填报第13列、《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第7列孰小的金额。
 15.第15列至第18列由选择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纳税人填报。
 (1)第15列“按低于12.5%的实际税率计算的抵免额”:纳税人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12.5%的,填报按照实际有效税率计算的抵免额。
 (2)第16列“按12.5%计算的抵免额”:纳税人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除第15列情形外,填报按照12.5%计算的抵免额。
 (3)第17列“按25%计算的抵免额”:纳税人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高于25%的,填报按照25%计算的抵免额。
 16.第19列“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合计”:填报第12+14+18列的金额。
 (四)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
 1.第1列“国家(地区)”: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地区)名称,来源于同一个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可合并到一行填报。
 2.第2列至第9列“境外税后所得”:填报纳税人取得的来源于境外的税后所得,其中:第2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包含通过《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附件2)计算的视同分配给企业的股息。
 3.第10列“直接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4.第11列“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
 5.第12列“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税额”:填报纳税人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应视同已缴税额的金额。
 6.第15列“境外分支机构收入与支出纳税调整额”: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收入、支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额。
 7.第16列“境外分支机构调整分摊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应合理分摊的总部管理费等有关成本费用,同时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增。
 8.第17列“境外所得对应调整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填报纳税人实际发生与取得境外所得有关但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的成本费用支出,同时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增。
 9.第18列“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第14+15-16-17列的金额。
 (五)A10802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填报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
 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在填报本表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13、14条有关规定,分析填报企业的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实际亏损额和非实际亏损额及其弥补、结转的金额。
 1.第2列至第5列“非实际亏损额的弥补”: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非实际亏损额未弥补金额、本年发生的金额、本年弥补的金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金额。
 2.第6列至第19列“实际亏损额的弥补”: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实际亏损额弥补金额。
 (六)A10803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
 1.第2至7列“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未抵免余额”:填报纳税人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尚未抵免的余额。
 2.第8至13列“本年实际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的境外已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用本年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的余额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的境外已缴所得税额。
 3.第14至19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和本年未能抵免并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额。
 (七)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1.本表第2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主表第29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金额。
2.第3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填报主表第30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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