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财监[2010]18号颁布时间:2010-11-15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依照《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江西省财政厅党组关于规范财政管理,严肃财政工作纪律的规定》(赣财党组字[2006]23号)的有关规定,以及贯彻落实厅党组关于“确保两个安全,即确保财政干部安全和财政资金安全”精神,根据年初工作计划安排,并报厅领导批准同意,从2010年11月15日起开展厅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含下属企业、控股企业及参股较多的企业)2009年度财政财务管理和财务收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政厅制度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重大事项可追溯到以前年度。主要包括本部门财政财务收支基本情况;财政资金的分配、审核、审批、拨付、管理、监督等情况;内部控制情况、岗位设置与制约情况;以及加强财政管理好的经验做法和建议等。具体是:
(一)部门预、决算的审核、批复;国库资金的解缴、退付及拨付;专项资金的分配;国债资金的管理;非税收入的管理;上下级财政资金结算是否建立了资金拨付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了具体的管理办法、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办理是否及时等。
(二)结合本单位工作特点,是否制定和进一步完善了内部控制的实施办法和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是否按有关规定设立、使用、管理银行账户。
(四)财务收支、会计基础工作及财务制度建立完善情况。
(五)直属、控股、参股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六)对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外部监督检查,财政部各司、局、办(包括驻赣专员办)组织的检查和厅内部监督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本单位“小金库”专项清理工作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二、检查实施方案:
(1)自查阶段。由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根据以上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时间为2010年11月15日至11月30日。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及控股企业自查工作结束后,于2010年12月5日前向厅财政监督局报送自查工作报告。厅属单位及控股企业还应报送2009年度决算报表;自查工作应和2011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紧密结合进行,在执行2010年部门预算基础上认真做好2011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提高预算资金分配、支付和使用中的精确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2)重点抽查阶段。在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自查基础上,由厅财政监督局牵头按计划适时重点抽查若干厅机关处室及厅属单位,重点抽查在自查工作结束后进行,时间由厅财政监督局另行通知。
(3)延伸检查阶段。对厅机关处室的内部监督检查,除检查厅机关处室内部财政管理、行政审批事项情况外,还将延伸抽查1-2个对口单位管理的部门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情况。重点审查对口单位部门预算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及时性、安全性等。对厅属事业单位的抽查,重点是财务收支、会计核算、会计信息质量、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完善、重大财务事项的处置以及2010年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等。
(4)检查方式方法。根据《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第七条之规定,建立我厅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制度和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制度。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报送自查报告的同时报送本处室、单位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名单,联络员由在编在职干部担任。对各处室、单位重点抽查由厅财政监督局统一组织各处室、单位联络员组成若干内审小组进行,联络员对本处室、单位实行回避制度。
(5)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内审小组应向厅财政监督局提交内部监督检查报告,召开厅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由各内审小组汇报检查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和加强财政监督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自查和重点抽查、延伸检查情况和问题,以及在厅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反映的情况由厅财政监督局汇总上报厅领导,经厅领导批准后,由厅财政监督局将整改、处理意见抄送厅有关处室和厅属有关单位自行进行整改,并将结果抄送厅财政监督局。
(自查工作报告请送到厅办公楼1011房,联系人:颜建华、罗艳)
江西省财政厅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