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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通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1号颁布时间:2017-03-17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税总发〔2016〕1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96号),推进简政放权,提高办税服务效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了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实现纳税人涉税信息一次采集,双方共享共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业务范围
  纳税人办理以下涉税业务时,税务机关对其报送的涉税资料实施一次采集:
  (一)设立登记;
  (二)变更登记;
  (三)报验登记;
  (四)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五)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六)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七)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二、业务办理
  上述业务,纳税人可向甘肃省国税机关、甘肃省地税机关任意一方报送涉税资料,完成涉税信息采集后,视同双方税务机关均已采集涉税信息,纳税人可不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另行报送涉税资料。
  本通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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