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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3年全省税收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紧急通知

甘地税[2003]14号颁布时间:2003-04-10

     2003年4月10日 甘地税[2003]14号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开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税 收专项检查。现将《2003年全省税收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 彻落实,立即组织实施。 附件1:2003年全省税收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为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加强征管,堵塞漏洞,严厉打击各类税收 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 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方案。   一、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目的   开展本次税收专项检查,重点查处部分行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履行纳税义 务及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现税收征收管理环节存在的漏洞和税收政策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达到以查促收、以查促管,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目的。   二、税收专项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这次专项检查的范围和重点是:医院、高等院校、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含各类 中介机构)以及各类体育俱乐部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建筑安装、房地产企业、旅行社 (旅游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建筑安装、房地产企业的普通发票。并对上述行业或企 业涉及其它地方各税也一并进行检查。   三、税收专项检查主要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   2001年至2002年度医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以及体育俱乐部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   2、检查内容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履行情况;各类奖金、福利(含实物)是 否纳入个人收入范围扣缴个人所得税。   医院:重点检查医护人员收受的点名手术费、药品回扣等收入纳税情况。   高等院校:重点检查教师兼职收入、课题费收入、讲课费等收入是否纳税。   体育俱乐部:重点检查俱乐部成员的各类奖金收入是否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纳税。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重点检查各企业尤其是各类中介机构,是否如实反映收入; 成本、费用列支是否真实;投资者的经营收入是否足额纳税。   社会中介机构:重点检查投资者及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收入是否足额纳税。   3、检查要求   对医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 检查个人所得税为主,对上述行业或单位涉及应缴纳的其他地方各税也要一并检查。   (二)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   2001年至2002年度建筑安装、房地产企业、旅行社(旅游公司)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和申报纳税情况。   2、检查内容   各项经营收入、附加收入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有无长期挂往来帐或作帐外 收入的情况;结合行业特点检查各项管理费、计税工资、业务招待费、租赁费、劳务 费、代付费用、捐赠支出、装修工程支出等税前扣除项目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情况以 及列支的真实性。   建筑安装、房地产企业、重点检查跨年度工程是否按完成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认 收入;预收工程款、房款是否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规定及时结转收入;竣工工 程是否及时进行决算,按规定缴纳地方各税;外出或来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 地点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漏征漏管现象。   3、检查要求   建筑安装、房地产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应与普通发票检查结合起来一并进行。   (三)普通发票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   2001年至2002年度建筑安装、房地产企业的普通发票使用情况,包括取 得和开具的发票。   2、检查内容   建筑安装、房地产企业取得的用于工程项目成本的所有发票;有无使用假发票以 及虚开发票的行为。   3、检查要求   被查企业所查年度取得的用于工程项目成本的所有发票进行整理统计;对发票的 真实性及所记载业务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核;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使用发票的行为要 依法处理并统计结果,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印制、倒卖、开具假发票及虚开发票的重 大案件要及时报告省局,并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迅速予以查处。   4、发票的协查   各级地税机关发票管理机构,负责管辖区域内和外地来函需协查的工作。在对建 筑安装、房地产企业检查中所取得的用于工程项目成本的发票,需要协查的都要向发 票开具单位进行协查对外地协查函都要按要求及时回复,对开具假发票的要追查来源 地并在回复函中说明;地区内的发票协查工作,由本地区发票管理机构统一组织进行; 涉及跨地区、跨省的发票协查,由各级发票管理机构将需协查的发票逐级报送省局发 票管理中心,由省局发票管理中心分地区、分省份组织协查;省局发票管理中心对跨 省协查发票,每3日按省份分别汇总报送总局稽查局发票协查办公室。   四、专项检查的步骤和方法   (一)专项检查的步骤   专项检查从2003年4月15日开始至2003年10月15日前全部结束。 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4月份为企业自查,税务机关进行宣传准备阶段55月至 9月为税务机关实施重点检查阶段;10月份为整改和情况上报阶段。   (二)专项检查的方法   1、各级地税机关在本次专项检查中要把本方案列举的行业或企业作为今年稽查 工作计划选案的重点,进行统盘考虑。坚持“一次查两年、两年查一遍,检查进户各 税、费、票、证统查”,不搞只检查某一单项税种的检查方法。对2002年已安排 检查过2001年、2002年的企业,原则上可不再进行检查,但对普通发票的专 项检查,必须按本次专项检查的要求进行。各地在安排专项检查时可结合本地实际, 适当增加本地区税收征管相对薄弱的行业或企业,纳入这次专项检查的范围,但必须 保证全省税收专项检查的工作内容。   2、专项检查工作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重大问题或需要延伸至以前年度的, 可以依法追溯至以前年度。   3、本次专项检查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查自纠和税务机关重点检查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借助四月份税法宣传月活动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取得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要利用当地各种新闻媒介,向全社会发布《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专项整治 的公告》。同时向社会公布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举报受理地址和举报电话。   五、专项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   这次专项检查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地税机关要把税收专 项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本次专项检查实行由主管稽查工作的局 领导负责,各级稽查局牵头,有关业务部门配合。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协调。   (二)精心组织   各级地税机关要向当地党政领导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汇报,向公安、 工商管理等机关沟通情况,争取他们的支持与配合。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 际制定具体检查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抽调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 的人员组成重点检查组。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参加检查人员进行查前培训,确保检查效 率和检查质量。   (三)注重实效   要把检查质量、检查实效放在突出位置,坚持时间进度服从质量。要求应查必查, 实事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证据齐全、处理得当。同时要坚持原则、 敢于碰硬、廉洁奉公。   (四)协调配合   各级地税机关既要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又要加强与国税、公安、 工商管理等部门的密切合作、互通信息。检查中发现有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报告打 击涉税犯罪办公室,并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坚决杜绝以罚代刑,不依法移送问题的 发生。   (五)督促落实   为确保专项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各级地税机关都应加强督促落实工作。省局将 在适当时机组成检查组,对各地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情况报送   (一)认真总结   各级地税机关在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应认真进行总结,一是对本次税收专项检 查的布置、开展以及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二是就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征管薄弱环节 和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原因、提出建议。   (二)材料报送   各市、地、州税务局在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于10月15日前应分别向省局稽 查局、税政三处以及发票管理中心书面报送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和有关报表,各地自行 安排其他行业的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一并报送。各种报表如下: 附件2: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地方税收专项整治的公告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治理税收环境,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打击各类 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03年4月15日至2003年 9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对部分行业的税收和普通发票开展专项整治。现公告如下:   一、专项整治范围和重点:医院、高等院校、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含各类中介 机构)以及各类体育俱乐部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 税情况;建筑安装、房地产企业、旅行社(旅游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申报 纳税情况;建筑安装、房地产企业的普通发票使用情况,包括开具和取得的发票。并 对上述行业或企业涉及其它地方各税纳税情况也列为这次专项整治的重点。   二、专项整治的时限: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问题 严重的,将依法追溯至以前年度。   三、专项整治的要求:这次专项整治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查自纠和税务机关 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整治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能积极主动开展自查自 纠的,发现问题并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并按税务机关要求进行整改的可从轻处理;税 务机关在重点检查中发现不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或有隐瞒不报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予以从严从重处罚;涉嫌 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典型案件将在新闻媒体公开予以曝光。   四、税务机关鼓励社会各界单位和个人,向税务机关举报或提供线索,税务机关 负有保密义务。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奖励举报人。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0931)8836799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中心(0931)887191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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